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