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条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