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