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