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