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