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