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利用目的和方法; 利用期限;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