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利用目的和方法;

利用期限;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