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十四章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