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