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