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