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