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土地界址、面积等;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土地用途;

使用期限;

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