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