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