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