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节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