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4.2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