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