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