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