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六十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