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二、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