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十六条 澳门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七条 澳门驻军人员不得参加澳门的政治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 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澳门驻军人员并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 澳门驻军人员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