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澳门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澳门的安全;
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爱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澳门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澳门的安全;
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爱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澳门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