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候选人应为十五名至十八名),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到代表候选人提名截止时间,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足十五名,由主席团决定,延长代表候选人提名时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