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如果没有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如果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对所有的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依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得票较多的前十八名候选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如遇有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使正式代表候选人超过十八名时,该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可以都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每一选举会议成员所选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
每一选举会议成员所选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