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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993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 现行有效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二、 议员的具体选举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三、 二00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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