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993年) 一、

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第二届立法会由27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委任的议员 7人

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 12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委任的议员 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