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八十三条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经必要的培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更换;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参加保安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撤销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资格。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