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收到保安报警后,应立即与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报告港口设施名称、位置,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名称,设施内相关船舶、人员和货物,受到的保安威胁等情况。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