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九章 第九章 保安信息与联络 第七十三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是全国港口设施保安总联络点,负责全国港口设施的保安报警接收和保安信息联络工作。 第七十四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收到保安报警后,应立即与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报告港口设施名称、位置,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名称,设施内相关船舶、人员和货物,受到的保安威胁… 第七十五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相关船舶保安事件和其他船舶保安信息,应当按照应急反应程序,通知相关的港口设施,协调港口设施和船舶的保安行动。 第七十六条 交通部根据国际公约规定和工作需要,向国际海事组织报送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负责接收和向国内相关部门、机构传送相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 港口设施保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原报送单位及时发出更正信息。 第七十八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保证港口设施保安信息的及时报送、接收、分析和转发。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