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为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3级保安状态下,实施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

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港口设施经营人按照规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