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组织本港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受交通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
受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
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