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四条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被告知船舶在履行SOLAS公约第Ⅺ-2章和ISPS规则的要求或者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的措施和程序遇到困难时,以及在港口设施处于3级保安的情况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执行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遇到困难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船舶保安员应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