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一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指定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的人员担任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由专人担任。 第五十三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十四条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被告知船舶在履行SOLAS公约第Ⅺ-2章和ISPS规则的要求或者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的措施和程序遇到困难时,以及在港口设施处于3级保安的… 第五十五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在船舶入港之前和船舶在港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五十六条 当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确定为2级或者3级后,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及时确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列的对应保安措施和程序得到执行,并应当立即与相关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取得… 第五十七条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得知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与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包括按照各自的…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