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保密。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审查批准计划的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擅自接触、泄露的措施。未经交通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泄露其内容。

在下列条件下,执法人员可以查看《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港口设施保安现场检查时;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过程中需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核实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