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七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航行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率表”(表3)的规定计收引航费。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