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

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

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

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

引航距离由各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公布,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备案。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