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八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沿海港口按表2编号2(A)、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按表2编号2(B)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