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十四条 沿海港口进港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但引航员已上船的,按0.05元/净吨(马力)计收引航费,最高收费额为500元。申请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的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引航员已经上船的,引航员的差旅费、交通费由申请方负担。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