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十三条 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2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