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十二条 沿海港口引航和移泊的最低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和港口移泊的最低计费吨为300净吨(马力)。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