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 第四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1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据《价格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港口收费项目、标准及监督电话。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