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提交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租赁合同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租赁登记证书。

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发现申请变更事项将导致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有权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并将船舶登记档案转交给有权机关。

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换发相关证书,并收回、注销原有证书。换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