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所有权转移的;

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

拆解或销毁的;

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