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所有权转移的; 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 拆解或销毁的; 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