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船名;
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船舶共有情况;
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船名;
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船舶共有情况;
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