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九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还…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