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租赁合同;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向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并将租赁登记内容载入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